火灾探测器设置部位


本表未列出的建筑或场所可按类比原则处理。
(1)特级保护对象火灾探测器的设置部位应符合现行GB 50045—1995(2005年版)有关规定,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除面积小于5m。的厕所、卫生间外,均应设置火灾探测器。
(2)一级保护对象宜在下列部位设置火灾探测器:
1)财贸金融楼的办公室、营业厅、票证库;
2)电信楼、邮政楼的重要机房和重要房间;
3)商业楼、商住楼的营业厅,展览楼的展览厅;
4)高级旅馆的客房和公共活动用房;
5)电力调度楼、防灾指挥调度楼等的微波机房、计算机房、控制机房、动力机房;
6)广播电视楼的演播室、播音室、录音室、节目播出技术用房、道具布景房;
7)图书馆的书库、阅览室、办公室;
8)档案楼的档案库、阅览室、办公室;
9)办公楼的办公室、会议室、档案室;
10)医院病房楼的病房、贵重医疗设备室、病历档案室、药品库;
11)科研楼的资料室、贵设备室、可燃物较多和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实验室;
12)教学楼的电化教室、理化演示、实验室、贵重设备、仪器室;
13)高级住宅(公寓)的卧房、书房、起居室(前厅)、厨房;
14)甲、乙类生产厂房及其控制室;
15)甲、乙、丙类物品库房;
16)设在地下室的丙、丁类物品库房;
17)设在地下室的丙丁类物品库房;
18)地下铁道的地铁站厅、行人通道;
19)体育馆、影剧院、会堂、礼堂的舞台、化妆室、道具室、放映室、观众厅、休息厅
及其附设的一切娱乐场所;
20)高级办公室、会议室、陈列室、展览室、商场营业厅;
21)消防电梯、防烟楼梯的前室及合用前室、除普通住宅外的走道、门厅;
22)可燃物品库房、空调机房、配电室(间)、变压器室、自备发电机房、电梯机房;
23)净高超过2.6m且可燃物较多的技术夹层;
24)敷设具有可延燃绝缘层和外护层电缆的电缆竖井,电缆夹层、电缆隧道、电缆配线桥架:
25)贵重设备问和火灾危险性较大的房间;
26)电子计算机的主机房、控制室、纸库、光或磁记录材料库;
27)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
28)餐厅、娱乐场所、卡拉0K厅(房)、歌舞厅、多功能表演厅、电子游戏机房等;
29)高层停车房,I类停车库,I、Ⅱ类地下停车库,机械立体停车库,复式停车库,采用升降梯作汽车疏散出口的停车库;
30)污衣道前室、垃圾道前室、净高超过0.8m的具有可燃物的闷顶、商业用或公共厨房;
31)以可燃气为燃料的公共厨房(商业、企、事业单位)及燃气表房(应装可燃气体探测器);
32)需要设置火灾探测器的其他场所。
(3)二级保护对象宜在下列部位设置火灾探测器:
1)财贸金融楼的办公室、营业厅、票证库;
2)广播、电视、电信楼的演播室,播音、录音室,节目播出技术用房,微波机房、通
信机房;
3)指挥、调度楼的微波机房、通信机房;
4)图书馆、档案楼的书库、档案室;
5)影剧院的舞台布景道具房;
6)高级住宅(公寓)的卧房、书房、起居室(前厅)、厨房;
7)丙类生产厂房、丙类物品库房;
8)设在地下室的丙、丁类生产车间,丙、丁类物品库房;
9)高层停车库、工类停车库、Ⅱ类地下停车库、机械立体停车库、复式停车库、采用升降梯作汽车疏散出口的停车库;
lO)长度超过500m的城市地下车道、隧道;
11)商业餐厅、面积大于500m2的营业厅、观众厅、展览厅等公共活动用房,高级办公室、旅馆的客房;
12)消防电梯、防烟楼梯的前室及合用前室,除普通住宅外的走道、门厅,商业用厨房;
13)净高超过O.8m的具有可燃物的闷顶,,可燃物较多的技术夹层;
14)敷设具有可延燃绝缘层和外护层电缆的电缆竖井,电缆夹层、电缆隧道、电缆配线桥架;
15)在成都消防维保中以可燃气为燃料的公共厨房(商业、企、事业单位)及燃气表房应装可燃气体探测器;
16)歌舞厅、卡拉OK厅(房)、夜总会;
17)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
18)电子计算机的主机房、控制室、纸库、光或磁记录材料库;重要机房、贵重仪器房、设备房、空调机房、配电房、变压器房、自备发电机房、电梯机房、面积大于50m。的可燃物品库房;
19)性质重要或有贵重物品的房间和需要设置火灾探测器的其他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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