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安装


为了提高施工质量,确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正常运行,提高其可靠性,不仅要合理设
计,还需要正确合理地安装、操作使用和经常性地维护。否则,不管设备如何先进、设计如
何完善、设备选择如何正确,假如施工安装不合理,管理不善或操作不当,仍然会经常发生
误报或漏报,不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效能。
一、通用要求及有关规定
(一)通用要求
(1)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必须是由有相应的设计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设计。由建
设单位将图纸和资料送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
(2)安装单位应按设计图纸施工,如需修改应征得原设计单位同意,并有文字批准
手续。
(3)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具有设备布置平面图、系统图、安装尺寸图、接线图、设备技
术资料等一些必要的技术文件。
(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安装专业性很强。为了确保施工安装质量,确保安装后能
投入正常运行,施工安装必须经有批准权限的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批准,并由具有消防工程施
工企业资质的安装单位承担。
(5)从事消防设施施工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其资质等级由公安消防机构
会同建设部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审定,发给消防工程施工企业资质证书。
(6)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单位开工前必须向公安消防机
构申报,经公安消防机构核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7)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已批准的消防设计图纸在工,不得擅自改动。
(8)安装的消防产品、机电产品和材料要符合下列条件:
1)消防厂家,应具有国家颁发的生产许可证。选用时要审明证书中所列产品是否与所
需产品相符。
2)固定灭火系统和耐火构件及耐火涂料应有有效的国家质量检测中心的检测合格报告。
3)消防电子产品要具有有效的国家消防电子产品质量检测合格报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主要设备应是通过国家认证(认可)的产品,并应具有认证(认可)证书和标识,其产
品名称、型号、规格应与检验报告一致。
4)选用的高低压柜及各类箱屏必须采用原机械工业部和原电力工业部认可的定点厂生
产的产品;进口的电气产品必须有国家商检局检定合格证明,具有合格证,设备上有铭牌。
5)建筑电气施工中使用的产品(如电线电缆、开关等),应符合中国电工认证委员会的
安全认证要求,其电气产品上应带有安全认证委员会的安全认证要求,其电气产品上应带有
安全认证标志(长城标志),并具有合格证,设备上有铭牌。
6)选用的各类钢材,应符合有关标准和设计要求,厂家要出具材质证明和合格证。
7)各种主要辅料、管件、焊条、油漆等应有合格证。
(9)选用的机具必须符合施工现场的技术要求,使用强检和非强检的计量器具应按国家
计量法的要求进行管理。
(10)施工管理人员,如施工员、质检员、材料员等应做到持证上岗。特殊工种,如电
工、焊工等也应做到持证上岗。
(11)工程施工中应接受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和质量监督机关等上级单位的检查指导,以
确保工程质量。
(12)施工中应严格按已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认真执行有关的消防设计规范、施工验
收规范、施工工艺及有关的图集、厂方资料等施工要求。
(13)施工工程记录和资料的收集整理与填写,应做到与工程同步,工程竣工验收交付
使用时应交给建设单位一套完整的工程资料,并按合同要求,绘制竣工图。
(14)消防工程安装调试全部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先进行自验,合格后再请建设单位
(监理)、设计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办理竣工验收单。
(15)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委托有资格的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单位进行技术测试,并提
交技术测试报告。
(16)建设单位应向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提交验收申请,送交有关资料,请公安消防监督
机构进行消防工程验收,经检验合格后发给消防设施验收合格证,才准许使用,否则,验收
不合格或未经验收均不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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