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是建筑电气系统的一部分,系统设计首先应当符合建筑电气设计的一
般要求。同时,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又是一种消防安全设备,必须符合消防安全方面的有关规
定。根据GB 50116—1998规定,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一般要求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有自动和手动两种触发装置。自动触发装置,即火灾探测
器,是系统中最基本的触发装置,它自动探测火灾,产生和发出火灾报警信号并将火灾报警
信号传输给火灾报警控制器。手动触发装置,即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是系统中必不可少的组
成部分,它与火灾探测器相辅相成,有利于提高系统报警的可靠性。
(2)火灾报警控制器容量和每一总线回路所连接的火灾探测器及控制模块(或信号模
块)的地址编码总数均宜留有一定余量。这就是说,在设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所选用的
火灾报警控制器的额定容量,即其可以接收和显示的探测部位地址编码总数,应当大于系统
保护对象实际需要的探测部位地址编码总数。而且,火灾报警控制器每一总线回路所连接的
火灾探测器和控制模块或信号模块的编码总数的额定值,应大于该总线回路中实际需要的地
址编码总数。所留余量大小,应根据保护对象的具体情况,如工程规模、重要程度等合理掌
握,一般可控制在15%~20%。这对于保证系统正常可靠运行及系统扩展等都是必要的。
(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备,应采用经国家有关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检验合格的产
品。成都消防维保这是保证系统正常可靠运行的基本要求,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可忽视。
二、系统形成的选择和设计要求
(一)系统形式的选择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基本形式有三种,即区域报警系统、集中报警系统和控制中心报警
系统。系统形式的选择,原则上应根据保护对象的保护等级确定。区域报警系统宜用于二级
保护对象;集中报警系统宜用于一级、二级保护对象;控制中心报警系统宜用于特级、一级
保护对象。在具体工程设计中,对某一特定保护对象,究竟应该采用何种形式的系统,要根
据保护对象的具体情况,如工程建设的规模、使用性质、报警区域的划分以及消防管理的组
织体制等因素合理确定。
(二)区域报警系统的设计要求
区域报警系统是一种简单的报警系统,其保护对象一般是规模较小,对联动控制功能要
求简单,或没有联控功能的场所。区域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一个报警区域宜设置一台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火灾报警控制器),系统中区域火
灾报警控制器(火灾报警控制器)不应超过两台,以方便用户管理。
(2)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设置在有人值班的房间或场所。当系统
中设有两台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火灾报警控制器)且分设在两处时,应当以一处为主值班
室,并将另一台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火灾报警控制器)的信号送到主值班室。
(3)系统按照用户要求可设置简单的消防联动控制设备。
(4)当用一台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火灾报警控制器)警戒多个楼层时,应在每个楼层
的楼梯口或消防电梯前室等明显部位,设置识别着火楼层的灯光显示装置;?以便火灾时,及
时正确引导消防、保卫人员组织疏散、扑救活动。
(5)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火灾报警控制器)安装在墙上,其底边距地高度宜为1.3~
1.5m,其靠近门轴的侧面距墙不应小于0.5m,正面操作距离不应小于1.2m,以便设计人
员据此提出对值班房间或场所建筑面积的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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