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警区域和探测区域划分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保护对象多种多样,其建筑规模大小不一,小的面积只有几十或几
百平方米,大的面积可达几千或几万,甚至十几万平方米。为了便于系统早期发现和通报火
灾,也便于对系统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一般都要将其保护对象的
整个范围划分为若干个分区,即报警区域,并将每个报警区域再划分为若干个单元,即探测
区域。这样划分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在火灾时,能迅速、准确地确定着火部位,以便有关人员
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一、报警区域划分
报警区域是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警戒范围按防火分区或楼层划分的部分,它是设置区
域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基本单元。参照国内外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结合我国具体情
况,现行GB 50116—1998明确规定:报警区域应根据防火分区或楼层划分。一个报警区域
宜由一个防火分区或同楼层相邻几个防火分区组成。这是划分报警区域的基本依据。这里需
要指出的是,防火分区是划分报警区域的首要依据,不得将同一防火分区划分在两个不同的
报警区域,也不得将不属于同一防火分区的几个楼层划分在一个报警区域。同一楼层的相邻
的几个防火分区可以划分为一个报警区域。但不同楼层的几个防火分区不得划分在同一报警
区域。
二、探测区域划分
探测区域是将成都消防维保报警区域按探测火灾的部位划分的房(套)间。它是火灾探测器探测部位
编号的基本单元,对应于系统中具有一个独立部位号。根据我国现行GB 50116—1998规
定,探测区域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要求:
(1)探测区应按独立房(套)间划分。一个探测区域的面积不宜起过500m'。;从主要入
口能看清其内部,且面积不超过1000m。的房间,也可划分为一个探测区域。探测区域划分
的基本依据如下:
1)红外光束型感烟火灾探测器的探测区域长度不宜超过100m。
2)缆式感温火灾探测器的探测区域长度不宜超过200m。
3)空气管差温火灾探测器的探测区域长度宜在20~100m之间。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二级保护对象也可将几个房间划为一个探测区域:
1)相邻房间不超过5间,总面积不超过400m'。,并在门口设有为灯光显示装置。
2)相邻房间不超过10间,总面积不超过1000m。,在每个房间门口均能看清其内部,
并在门口设有灯光显示装置。
(3)下列场所应分别单独划分探测区域:
1)敞开或封闭楼梯问。
2)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消防电梯与防烟楼梯问合用的前室。
3)走道、坡道、管道井、电缆隧道。
4)建筑物闷顶、夹层。
上述场所都是比较特殊或重要的公共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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