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工程的事故处理


1、事故处理的原则
处理伤亡事故的目的,在于吸取教训采取措施,消除发生事故的隐患,避免事故的重复发生。因此,对伤亡事故的处理一定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定出防范措施不放过,对事故责任者没有处理不放过”。
2、整改措施的提出和落实
为了确保安全生产,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事故调查组提出整改(防范)措施的建议,由发生事故的企业和所属相关职能部门以及发生事故的项目部共同研究整改(防范)措旅。整改(防范)措施要有针对性、适用性、可操作性。要落实每项措施的专门执行者完成措施的具体时限。项目经理、主管安全的领导和安全检查人员要及时组织检查验收后,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反馈整改情况。
3、事故处理 ’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 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有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对有关人员加重处罚:
(1)对发生重伤或死亡事故隐瞒不报、谎报、虚报或故意迟延不报的。
(2)在事故调查中,故意移动、破坏事故现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资料的,干扰事故调查,隐瞒事故真象,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打击报复甚至嫁祸于人的。
(3)事故发生后,不积极组织抢救,或指挥抢救不力,造成更大伤亡的。
(4)事故发生后,不吸取教训和采取防范措施,致使在短期内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5)企业接到《劳动安全监察意见书》后,逾期不消除隐患而发生伤亡事故的。
(6)有意拖延事故调查处理,不按时结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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