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安全生产法》解读(一)


第一节 《安全生产法》立法目的、适用范围
1、《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简称《安全生产法》)把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放到企业,以企业作为安全生产管理的重点,以促进企业安全责任落实和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设为核心,按照对人的管理和对物(场所、设备)的管理相结合,标本兼治的思想,从源头上消除事故隐患,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2、《安全生产法》的适用范围
《安全生产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工程安全管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适用范围。
第二节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保障
1、生产经营单位保障安全生产的必备条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才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人的有效实施;
(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3、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
3.1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要求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指的是生产经营单位内设的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机构,其工作人员都是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作用是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组织生产经营单位内部各种安全检查活动。负责日常安全检查,及时整改各种事故隐患,监督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等。它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重要组织保证。《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首先对危险性较大的行业进行了规定: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2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要求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3.3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要求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承租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3.4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的要求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
(2)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3)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3.5生产经营单位在发生重大事故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在发生重大事故时,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并及时准确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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